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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中關於違禁品的規定
法律主體性:

關於禁止攜帶違禁品或危險品的規定如下:托運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貨物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標誌和標簽,並向承運人提交有關危險貨物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乘客不得隨身攜帶或放在行李中。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八條* * *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壹)隱瞞、謊報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藥品安全事件的;(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三)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過程中,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予以許可的;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