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利用主管人員的職權拒絕簽訂或者故意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因工負傷的勞動者處於停薪留職期間,女職工處於產假或者哺乳假期間,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因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的請求是否得到支持,需要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最終仲裁決定,因此單位提供證據非常重要。並不是所有沒有簽訂合同的單位都要支付雙倍工資,只有法律特別規定的部分才會因為單位確實有過錯而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的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