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嚴相濟是指新法實施後發現的違法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前。原則上適用舊法,新法不溯及既往。但是,如果新法不認為違法或處罰較輕,將根據新法處理。在具體實施中,我們應遵循不同情的原則。
條件是分開處理的:
(1)舊法不視為違法,新法視為違法,故適用舊法,即新法不溯及既往。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以新法規定其違法為由追究責任。
(2)舊法認為違法,新法不違法,應適用新法,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3)如果舊法和新法都被認為是違法的,按照新法的規定應當追究責任,則舊法原則上應當追究責任,即新法不溯及既往,這是寬嚴相濟的原則。但是,如果舊的懲罰比新的更重,則應適用新的懲罰。
法與新法具有溯及力,這是從輕處罰原則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