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合適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刑事案件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