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情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制定。
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不壹致的,以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經濟困難標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