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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法律解析:公證機構會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繪圖、拍照、錄音、錄像、復印、密封、非專業鑒定檢查、制作筆錄、做好詳細工作記錄等方法和措施。證據保全過程中涉及專業技術鑒定、評估的事項,應當由當事人委托專業機構辦理,或者經當事人同意委托公證處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公證處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壹)合同;(2)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和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和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八)章程。九、保存證據;(十)文件的簽名、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副本和復印件與原件壹致;(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