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變價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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