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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初裝費是什麽時候取消的?
法律分析:2000年底取消收費。1999財政部、國家計委在批復涉及企業負擔的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時,明確規定2000年底前要取消的收費項目必須取消。除統壹公布取消和取消的收費外,其他與住房建設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各地也要逐壹清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負責其供氣範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和建築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改造。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用氣合同的約定,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