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負責其供氣範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和建築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改造。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用氣合同的約定,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