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壹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1.居住區擁擠且宅基地面積低於規定限額標準的;
2.因結婚等原因,確需新建房屋分戶的;
3.原居住地影響城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4.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且在農村無住房的人員:包括工人、離休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回鄉定居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口;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