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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宅基地政策
法律分析:雖然妳是壹名軍人,但妳的原戶籍仍在妳的家鄉,因此妳有權使用妳現在正在使用的宅基地。但是,如果三級以上的軍官或者士官涉及到轉業的問題,到時候,妳的戶籍很可能是非農業戶口,那麽妳將不再是原戶籍,所以妳將不再享有原村集體的宅基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壹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1.居住區擁擠且宅基地面積低於規定限額標準的;

2.因結婚等原因,確需新建房屋分戶的;

3.原居住地影響城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4.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且在農村無住房的人員:包括工人、離休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回鄉定居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口;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