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表決時達不到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
2.公司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
3.出席會議人數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四)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當事人主張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公司未召開會議,但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字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進行表決;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會議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
(五)其他導致決議失敗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