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三)對被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以及(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