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繼承人出於真實意願,選擇由他人代寫遺囑;
2.有兩個或更多的公正的證人,其中壹個會寫;
3.被繼承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4.遺囑人、代理人和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壹百三十五條委托代理人書寫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應當代表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書寫,並由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