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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現實方法
法律首先是壹種客觀的、獨立於人類意識的社會現象。法律是人們對這壹客觀現象認識的產物和結果。因此,法律不僅是壹種客觀存在,而且是人們主觀認識的產物。

如果是壹個應該存在的範疇,它還能客觀存在嗎?

範疇是概念詞匯,而狀態是現象詞匯。

法律的應有狀態就是法律應該是什麽樣子,法律在價值層面上的最大價值是什麽。

但是,法律的階級性決定了不同階級的人對法律應然狀態的理解是不同的,同壹階級在不同歷史階段對法律應然狀態的理解也是不同的。

法律的應然狀態只有在規範的影響下通過真實的法律規範和法律關系才能轉化為實際狀態。

簡單來說,就是每個階段都存在於現實中的規律現象。

我個人認為法律的定義應該是:壹種無法實現卻只能無限接近的公平正義。

具體實現程度(實際狀態)受到歷史、社會、文化等諸多因素的限制。在階級本質上,它是社會不同階級之間相互對立和鬥爭的結果,是國家賦予的規範性和權威性鬥爭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