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⑴元旦;
②春節;
⑶國際勞動節;
⑷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壹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壹)勞動者因工作需要被解雇的;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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