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壹)出借、轉讓或者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收受、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擅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