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作出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和決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法律文書。2.行政處罰告知書:僅起到告知的作用,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同,不具有法律效力。3.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決定書與行政處罰告知書的最大區別在於前者具有法律效力,而後者僅起到告知作用。如對行政處罰告知書中的部分內容有異議,可以拒簽並申請重新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可以咨詢律師進行界定。
法律客觀性: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壹條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制作現場檢查和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並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送達當事人,並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