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立診所的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通過醫師專業技能考試,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同壹專業臨床工作五年以上的;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執業醫師技術標準另行制定。個人在鄉鎮、村設置診所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