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條、收據、欠條等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債務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當事人的陳述;
②書證;
③物證;
(四)視聽資料;
⑤電子數據;
⑹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