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
18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完全有益或者適合其年齡和智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