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制止違法行為或者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壹條業主對住宅、商務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與* * *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或者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