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律援助規定》第二條犯罪嫌疑人、公訴案件被告人、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或者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