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