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防衛有兩個特點:
壹是客觀上,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第二,防衛行為必須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關於防衛過當的處罰,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個規定和1979類似。
與公民的防衛行為相比,舊刑法有所拓展,在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衛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具有積極意義。
2.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構成犯罪,是故意犯罪。
3.事後防衛是不法侵害結束後的“防衛”,即行為人被制服,喪失侵害能力,自動停止,逃離現場。因為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所以不屬於正當防衛,其行為符合特定的犯罪構成,以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