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伊斯蘭國家婚姻家庭法的修改集中在保障婚姻自主權、實行壹夫壹妻制、限制丈夫與妻子離婚的特權以及提高婦女地位等方面。在伊斯蘭國家,土耳其和突尼斯明確規定壹夫壹妻制,其他國家也規定丈夫娶第二個妻子必須報法院批準,而且必須是以下五種情況之壹:
①妻子不孕;2妻子患有不治之癥;妻子被判兩年多;(4)妻子無故離開丈夫壹年以上;(5)丈夫因社會需要再婚。例如,突尼斯1958號個人地位法規定,死者的妻子可以是寡婦和主要繼承人。索馬裏第1975號《家庭法》明確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同等的繼承權。
1959年,巴基斯坦《土地改革條例》規定,中國所有農業用地,包括以瓦基弗形式保留的土地,由國家統壹控制。在土耳其,已經實行了政教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