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不低於6000萬元人民幣;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四)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批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壹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