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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水排入雨水管道處罰規定
法律解析:為加強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市水汙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我國制定並頒布了《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對汙水排入雨水管道的行為作出了相關處罰規定。

法律依據:《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雨汙分流區域內將雨水管網和汙水管網相互連接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汙水,或者在雨汙分流地區向雨水管網排放汙水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