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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史上的春秋時期
1.出版成文法的重要活動:

春秋時期制定成文法較早的國家是楚國。

晉國曾三次制定成文法。

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以鄭、金為代表。

公元前536年,制作了鄭的《鑄刑書》;

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陽和殷尋“鑄刑鼎”;

公元前501年,鄭國的醫生鄧用竹子做刑罰。歷史上有壹種說法是鄧Xi被殺並受到懲罰。

2.關於成文法出版的爭論:

《鑄刑書》遭到晉國保守勢力代表相叔的強烈反對。他關註的實質是,人民在知道了法律內容後,不再盲目服從統治者的支配;壹旦發生糾紛或犯罪,就會據理力爭,從而打破統治者對法律的壟斷。

"鑄刑鼎"遭到魯國舊貴族孔子的批評。他擔心金朝“鑄刑鼎”公布刑書時,人們會拋棄原有的禮法,傳統的宗法等級制度難以為繼,在此基礎上建立的各級貴族世襲統治的權威會徹底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