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出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八條* *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未在六個月內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九條* *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轉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未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轉租合同對出租人沒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