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人民幣拒絕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公共債務和私人債務。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和銷毀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和殘缺、汙損的人民幣。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