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犯罪人主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的犯罪尚未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