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訴侵權人抗辯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該註冊商標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前三年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該註冊商標在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也不能證明因侵權遭受其他損失的,被訴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說明供貨者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