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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