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從其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法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