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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中詢問證人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體性:

辦案人員要求證人、被害人遵守以下規定:本著方便證人、保護證人安全、查明案件事實的精神,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確定詢問證人、被害人的地點。詢問應單獨進行。應該告訴被詢問的人如實提供證據。應當制作詢問筆錄,交證人、被害人核對。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提出證人的地點詢問證人。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的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時,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