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信托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並取得金融許可證。
2法律依據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
3應用條件
設立信托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章程;
(二)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符合入股條件的股東;
(三)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
(四)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信托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托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4註冊資本要求
信托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