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處理罪犯可以說在我國曾經很流行。這麽做的原因很大壹部分是為了加大對犯罪的打擊力度,讓犯罪分子接受更多的譴責和唾罵。然而我們今天提倡寬容的做法卻很多。我小時候就知道公審和遊行離我們也很遠。然而,隨著法律的進壹步規範,有些方式便成為了法律規定的刑罰之外的大多數處罰方式,甚至有些處理方式本身就是違法的。在我看來,規範執法、保護人權是我們人類社會的發展趨勢。事前懲罰罪犯是為了懲罰犯罪,告誡他人是主要目的。而現在,懲罰罪犯很大程度上是在挽救這個罪犯,讓他重新做人,回歸社會,做壹個知行合壹的好公民。由此來看我們的法律還是比較寬松的。所以這就要求我們觀念的轉變,這種觀念制定壹部最完善的法律,把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相互結合起來。那麽我們懲罰罪犯的唯壹標準就是- -法律!
完全正確!!有專門的人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