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雙方應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後十五日內,到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登記手續,並提交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辦理登記手續:
(壹)國有土地使用證;(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3)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合同;(四)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