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32條:
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貸款人應在短期貸款到期1周和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借款人應及時準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
貸款人應及時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並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貸款人對不能在貸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償還的貸款加收利息;如果不能償還或執行本金和利息,應敦促償還或提起訴訟。
借款人提前還款時應與貸款人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