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審判決送達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當事人不提起上訴,在裁判文書生效後,當事人需要按時履行其中規定的義務。義務人拒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三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第壹百五十五條判決書應當載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書的內容包括:(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和訴訟費用的負擔;(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