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不同。股權激勵的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定向增發的對象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2.不同的股權限制。本次定向增發股票六個月內不得轉讓,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獨立董事不應包括在內。
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鼓勵對象:
(壹)最近三年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三年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三)不得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查,並在股東大會上說明核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