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四條。應征公民在應征期間,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符合服現役條件的公民,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應當征集服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