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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有效形式有哪些?
有效遺囑的七種形式如下:

1.自寫遺囑:遺囑的所有內容都要由立遺囑人自己寫。

2.代書遺囑:繼承法規定的代書遺囑,由代書人註明日期,其他人不用簽日期,只需簽名即可。《民法典》規定,代理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和兩個以上見證人共同簽署,且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簽署同壹日期,這樣才能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

3.印刷遺囑:如果遺產尚未處理,但遺囑人有印刷遺囑,則應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來識別印刷遺囑。

4.記錄遺囑:在記錄過程中,立遺囑人和每個見證人都應該給出他們各自的名字和日期。事後的任何補救措施都不能將無效的記錄遺囑轉化為有效的記錄遺囑。

5.視頻遺囑:視頻遺囑的效力應嚴格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認定。遺囑人和見證人未在視頻遺囑中分別寫明時間的,該視頻遺囑應視為無效。

6.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與《繼承法》第17條第1款基本壹致。

7.口頭遺囑:《民法典》第1138條規定的遺囑形式。本條沒有規定口頭遺囑的訂立日期,即日期不是口頭遺囑效力的重要要件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