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3號(2010)的規定,融資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出於融資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的企業後,從融資租賃企業租回資產的行為。承租人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出售資產時,資產的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所有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壹、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相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收範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收入認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不確認銷售收入,融資租賃項下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的賬面原值計提折舊作為計稅依據。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融資利息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