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場所已被註銷仍開展宗教活動的,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予以取締,並沒收違法所得;有違法房屋、構築物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家不是宗教場所,當然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