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六十二條采取本法第六十壹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保護措施,由公安機關實施。根據本法第六十壹條第五項,被保護人身份的變更,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準實施。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條有組織犯罪人員配合偵查、起訴、審判,在偵破案件或者查明案件事實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可以參照保護證人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執法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可以采取個人防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保護措施。
第六十五條因履行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職責或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致殘、致死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