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婚姻法仍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06年9月28日通過,並根據2006年4月28日NPC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進行了修正。
關於婚姻和家庭財產,以《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為準,並輔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