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壹條
禁止在人口密集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和地方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稭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密集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和地方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稭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