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采購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貨物或者服務的,具體金額標準由國務院規定,屬於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