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為了償還擔保債務和貸款融資而開立的信用證,而備用信用證不是為了償還商品交易的價款而開立的。如果信用證的開證人未能履行還款義務,借款人可以憑借備用信用證向開證機構主張相應的賠償。
備用信用證操作靈活,用途廣泛,在企業經濟活動中應用廣泛。
備用信用證的特點:
1.獨立性:受益人從申請人處獲得付款的權利和開證機構從申請人處獲得付款的權利相互獨立。
2.強制性:備用信用證壹經開出即具有約束力,開證機構履行義務具有強制性。
3.不可撤銷性:備用信用證開出後不能撤銷,除非雙方同意在那時撤銷。
4.單據:發行人的義務由單據的提示決定。
備用信用證是開證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對受益人的壹種補償,對開證人來說相當於貸款交易的擔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