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計算機網絡的賭博金額可以通過將網絡上下註或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來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公安部2008年第36號):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通過在計算機網絡上下註或獲勝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數額來確定。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得的款物屬於賭資。如果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可以通過將在計算機網絡上下註或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來確定賭資數額。